很多华人家庭为了帮孩子上车,或因为父母贷款条件不符合,会把买房的名字登记在孩子名下。表面上看,这是“家庭内部的信任安排”,但一不小心,可能会演变成一场法律和税务的灾难!
最近,加拿大税务法院就审理了一宗这样的案件,主角是一位早年“帮父母买房”的儿子,结果在父母去世后,陷入了与兄弟姐妹的争产纠纷,还被税局拒绝了一大笔减税申请。
这件事到底发生了什么?我们来还原一下:
房子在儿子名下,父母实为使用人
1996年,一对夫妻打算买房,但因为贷款条件不符,于是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儿子的名下,也就是本案的纳税人。虽然房子写的是儿子的名字,但实际一直是父母住在里面。
到了2020年,父母相继去世。儿子声称:这房子是我的,父母是“租客”,过去都是我在出租给他们!但兄弟姐妹认为,该房产是他们的父母于1996年购买,纳税人只是挂个名字,房子属于他们父母遗产的一部分。
于是纳税人一边与兄弟姐妹打官司,一边尝试在报税时申请两项减税:
租金损失抵税:因为“房子出租亏本”;
法律费用抵税:因与兄弟姐妹争产打官司产生了高达12万的费用。
但事情没有这么简单。
法院认定:你根本不是在搞出租生意!
纳税人自己辩称:我1996年起就按市场价向父母收租,租金刚好够还贷款和地税,我是“真正出租”。
但法官不认账,理由很简单:
租金20多年没涨,怎么看都不像是市场操作;
父亲去世后,对母亲完全免租,完全出于亲情;
根本没赚钱,而且一直在亏,毫无商业利润动机。
法院最终认定:你这根本不是正常意义上的出租行为,而是家庭内部的财务安排,说白了就是“挂名供父母住”。既然没有实际收入来源,那所谓“租金亏损”也就不成立,自然不能用来抵税。
第二个问题:法律费用也不能抵扣
这位纳税人为了争产,在房产上登记了“等候诉讼证书”(CPL),并因此花了近12万的律师费。他试图把这笔钱也报进年度税表中,说是“为了赚取租金”。
法院再次否定:你争的是遗产,不是赚钱!法律费用是你为争家庭财产而花的钱,属于私人支出,不是商业行为。
根据加拿大税法,只有在“明确与收入有关”的法律支出,才可以抵税,比如为了收回欠租、维权等情况。而你这场官司,本质上是家人之间的遗产之争,税务上一分钱都不能抵扣。
最终结论:全被驳回,不准减税
法院最后裁定:
纳税人从这套房产并没有产生任何商业性收入;
所谓的“出租”行为,缺乏真实商业意图;
因此,不允许抵扣租金损失,也不允许抵扣法律费用。
这件事提醒我们什么?
这个案例暴露出一个很多家庭可能会忽略的问题:
产权挂名=房屋真正归属
在税务和法律层面上,登记在谁名下,就是谁的资产。一旦涉及出租、遗产、报税或离婚等问题,这个名义就会产生真实效力。如果你:
为了贷款方便,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;
或者想帮父母买房,结果写了自己的名字;
又或者亲人之间“口头约定”,没写清合同……
未来都可能引发纠纷,更别提税务麻烦了。
给大家的几点建议:
产权一定要写清楚是谁的,哪怕是家人之间也要有书面证明,比如“信托协议”或“借名协议”;
如果有出租行为,就按正规程序操作,要有租约、租金收据、市场价;
争产前要做好遗嘱和分配安排,不要等去世后大家扯不清;
涉及税务抵扣,要确保是真实商业行为,不要“混搭理由”硬来报税,税局查起来可是很细的。
别以为家人之间“挂个名字”没关系,关键时刻,这个名字可能决定一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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