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大温地区拥有一套公寓,不少业主最关心的不仅是室内面积、朝向、物业费,还有一个常常被忽略却潜藏风险的权益问题——停车位。最近,一宗发生在卑诗省的法律纠纷就揭示了关于公寓停车位的一个“灰色地带”:明明用了多年的车位,为什么说收回就被收回?法院又站在了谁的立场?
据报道,一位公寓业主RA将自己的一套分契公寓出租给了两位租客(KC与TC)。这两位租客各自使用一个车位,已经多年。但在2023年,这其中一个车位突然被物业管理收回,让租客措手不及,也让业主RA一怒之下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卑诗民事审裁处(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,简称CRT)。
RA的主要诉求是,要求法院命令物业公司归还已使用多年的67号车位,并撤销因车位中存放金属储物箱而开出的罚款。他强调,该车位从2019年起一直由租客使用,且从未被质疑或收回。
然而,物业公司则引用了分契物业的附例条款第37.1(f)条作为依据:每个出租单元不得获得超过分配的车位数量。由于这套分契单位原本只被分配一个车位,现在却有两个在使用,违反了附例。在2023年5月的一次业主立案法团会议上,物业决定将67号车位收回,并归入物业的车位租赁池。租客被通知必须在当月月底之前停止使用该车位。
仲裁庭最终裁定,物业的做法并无不妥。理由是该车位本质上属于“共同财产”(common property),即使租客已使用多年,也不意味着对该车位拥有永久性或专属权利。法官指出:“我认为物业管理方是在行使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,不存在明显不公平。”而业主RA提出的人权侵犯指控也被法庭驳回。
值得注意的是,虽然RA未能成功保住车位,但他成功说服法庭撤销了物业对其单位开出的罚款。这算是唯一的“胜诉”部分。
事实上,这并不是BC首次因停车位引发法律纠纷。去年,另一名公寓业主也因车位问题与物业对簿公堂。那起案件中,该业主已使用某个车位长达二十多年,但物业同样指出,该车位属于共同财产,允许其长期使用只是出于管理上的默许,从未给予正式权利,因此有权随时收回。最终法院仍判业主败诉。
公寓停车位的“热知识”你必须知道:
产权归属 ≠ 使用权稳定
在BC省,大多数公寓停车位属于“共同财产”或“有限使用共同财产”(limited common property)。前者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分配;后者虽然可供特定单位使用,但仍不属于该业主私有,且可依据附例更改分配方式。
使用多年≠拥有永久权
就算你或租客已经用了很多年车位,只要没有在产权文件或附例中明确写明该车位专属属于你的单位,就很可能只是“被允许使用”而已。物业有权在合法范围内收回或重新分配。
出租单位尤其要注意车位数量限制
很多公寓附例中会对出租单位的车位数量做出限制,通常规定“出租的分契单位不得超过原分配数量”。一旦超出,就容易被物业依法收回。
车位买卖≠产权转移
有些开发商会将车位“作为附属资产”出售,但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及土地局注册信息。真正拥有产权的车位,通常需要在土地局注册为独立产权或附属财产,否则仍可能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。
更改车位分配必须通过业主表决
业主委员会虽有权管理公共财产,但重大更动,尤其是对附例的修改,通常需要通过特别决议(special resolution),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支持。
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所有分契公寓的业主和租客,停车位不只是“车停哪儿”的问题,更是与产权、管理权限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。在日常生活中,不要以为“用了就是我的”,有时候,稳定使用的前提是对规则的了解与遵守。
你是否清楚自己所住公寓的车位属于哪类财产?是否有正式分配文件?如果没有,不妨与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确认清楚,免得哪天真的说没就没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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