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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情出租、20年未涨租?真实案例:CRA拒绝12万亏损抵扣

2025-05-02

如果你拥有一处出租物业,你很可能是看中了这套房产每月能带来的租金收入,并希望未来能够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获利。事实上,一些房东即使在运营期间出现一定程度的租金亏损也可以接受(只要亏损不至于过大),因为他们寄望于房产长期升值所带来的资本收益,足以抵消这些暂时的负现金流。

但需要注意的是,若要使这些出租亏损在报税时可以抵扣,前提是该物业必须是以“获取收入”为目的进行出租的。

就在上个月,加拿大税务法院(Tax Court of Canada)一起最新税务案件中,一位纳税人申报了其位于渥太华地区一处物业在2020年和2021年度的出租亏损及大额法律费用。该物业已出租给其父母超过二十年。然而,加拿大税务局(CRA)拒绝了他对租金亏损和法律费用的扣除,理由是“该纳税人并无真实的收入来源”,因此无权申报这些税务抵扣。

事件回顾

案件中的这位纳税人名下共有三处出租物业,其中一处是在1996年作为投资物业购买的。据他表述,当时他的“唯一目的”就是为了获取收入。然而根据资料显示,他购入该房产,是因为父母在买房时不符合按揭资格,因此将其登记在他的名下。于是,他成了父母的“房东”,并于1996年10月签署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租约,同意每月支付900加元租金,外加水电等杂费。

该租约在2001年9月到期后,双方又签署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新租约,条款与原先相同。此后,虽然没有再签署新的租约,但他的父母仍持续每月支付900加元的租金。

2016年,纳税人的父亲去世,母亲继续居住在该物业中。由于母亲每月的收入仅足以支付她的日常生活开支,例如食品杂货、电话和上网费用,因此从2016年起直到她在2020年2月搬入护理机构期间,纳税人并未向母亲收取任何租金。

当时,该纳税人希望将该物业出租给新租客,便开始着手清理父母的家具和个人物品,并计划对整套房屋进行清洁和粉刷。但随后,他与部分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了纠纷。这些兄弟姐妹认为,该物业应属于他们母亲的遗产。他们主张,这处物业实际上是他们的父母在1996年购买的,只是因为父母当时无法获得按揭贷款,所以才以纳税人的名义登记产权。

由于这一纠纷,一份“诉讼待决证书”(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)被登记在该房产名下,阻止了该纳税人将物业对外出租。结果,该物业自此一直空置,直到2023年。

纳税人为捍卫自己对该物业的所有权和产权,支付了大量法律费用。他与兄弟姐妹之间的争议最终于2022年11月达成和解,和解协议的内容支持这样一个结论:尽管在2020年和2021年,该物业在法律上由纳税人独自持有,但实际上是以信托形式为其父母持有的。2023年4月,安大略高等法院下令出售该物业,并将净收益保留用于其母亲的利益。

租赁亏损与法律费用,能否作为租赁抵扣?

税务法院审理的关键问题是:该纳税人能否在2020和2021两个课税年度中抵扣租赁亏损与法律费用。

在庭审中,纳税人作证称,他在1996年向父母收取的租金“反映了当时类似物业的市场价格”,尽管他也承认,这笔租金“仅够覆盖按揭和地税”。他进一步表示,自己实际上一直没有盈利,多年来都申报了租赁亏损。从1996年至2016年,他从未提高过租金;而在其父亲去世后,他也未再向母亲收取任何租金,“出于人道考虑”。

法官援引了2002年加拿大最高法院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,该判例推翻了此前的“合理盈利预期测试”,认定如果某项活动中不存在个人因素,且其执行方式具有充分商业性,即使出现亏损,纳税人也应被允许抵扣相关费用。

但在本案中,法官并不认同该纳税人真正企图从该物业中获得盈利。

首先,其租户是其父母,属于关联交易。

其次,从1996年至2016年,他从未提高过租金——这一时期长达20年;而在其父亲去世后,他又连续4年未再向母亲收取租金。因此,法官推断该纳税人与其父母之间的“真实安排”仅是为了确保按揭和地税得以支付,而非出于租赁盈利目的。

因此,法官裁定该纳税人在相关课税年度内,并未从中获得收益,因此无权申报租赁亏损。

此外,该纳税人在“诉讼待决证书”(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)登记后,还产生了近12万加元的法律费用,并试图在2020和2021年的报税中进行抵扣。对此,法官援引《所得税法》相关条文指出,纳税人可扣除用于赚取利润的费用,但须遵守若干限制条件。

其中一项规定是:费用只有在“为赚取商业或物业收入的目的下发生”时,才可抵扣。由于法官已认定该纳税人在此处物业中并无获得收益,因此这些法律费用亦不可抵扣。

法官进一步指出,即使存在收入来源,《所得税法》也禁止扣除“个人或生活开支”。鉴于该纳税人实际上是以信托形式为其母亲持有该物业,其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属于一场家庭纠纷的范畴,可类比为遗产诉讼,因此与任何收入来源无关,属于个人开支,因而不得用于抵税。

写在最后

这起案件为所有拥有出租物业的业主提出警示:即使房产名义上用于出租,如果租金远低于市价、租客是家庭成员、且没有明确商业化运营意图,那么税务局可能会认定该物业并无真实收入来源,相关亏损和费用将无法抵扣。在进行税务申报时,必须确保租赁活动具备商业性质,交易须与市场保持一致,租约、租金调整等细节也应有据可查。否则,即便您有合理支出,也可能在税务上得不到任何减免。面对亲属租赁、家庭安排等灰色地带,更应特别谨慎,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建议,以免误触税务“红线”。


内容来源:https://financialpost.com/personal-finance/taxes/taxpayer-loses-case-deduct-costs-losses-renting-to-parents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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